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确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程序规定 * 第七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金钱,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能指明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申请执行标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供的担保以及被执行财产的价值等情况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九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应当有执行依据。对于未交付执行的动产,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责令被执行人交出,或者自行查封、扣押。 * 第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应当有执行依据,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通知书,并在法律规定的场所张贴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执行依据: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 存在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的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困难。 * 提供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权。
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 *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 申请人提供担保。 *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财产: * 动产:如现金、贵重物品、汽车等。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房产等。 * 权利性财产:如股权、债权、采矿权等。
财产保全生效后,对被执行人、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保全财产,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 申请人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和财产保全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全财产。 * 第三人在知道财产被保全后,不得实施妨碍保全的行为。
财产保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 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足,人民法院责令其增加担保,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增加担保的。 * 其他不再需要保全的情形。
如果财产保全造成被执行人损失,并且不是因为被执行人本身的行为导致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依据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申请、审查、执行、解除等各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