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暂时性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审核期限一般为30天。人民法院自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需要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30天审查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出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或者封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间,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不得处分或者转移被保全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解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主要有:
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异议申请是否成立。异议申请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异议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于防止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