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影响执行判决或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微信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依托数字网络、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产生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微信账号中包含的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聊天记录等都属于虚拟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和处分”。微信属于虚拟财产,因此微信账号也可以纳入财产保全的范围。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采取冻结微信账号、禁止转让或处分微信账号内财产等措施。
可以。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可以纳入财产保全的范围。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账号,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处分微信账号内的财产。
法院冻结微信账号后,对被执行人将产生以下影响:
无法登陆微信账号,不能发送或接收信息 无法使用微信账号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 无法转让或处分微信账号内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道具等) 微信账号内的财产不得被转移或处分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除微信账号冻结: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不可以。法院冻结微信账号后,被执行人将无法登陆微信账号,不能发送或接收信息,也不能使用微信账号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
法院冻结微信账号后,微信账号内的财产仍然归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或处分微信账号内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财产保全措施自行解除,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微信账号并享有微信账号内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可以对微信账号内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王某与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询,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的微信账号。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王某的微信账号,禁止王某转让或处分微信账号内的财产。冻结微信账号后,王某无法登陆微信账号,不能使用微信账号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李某随后通过拍卖王某微信账号内的虚拟货币,清偿了王某的债务。
财产保全可以包括微信账号。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账号,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处分微信账号内的财产。财产保全冻结微信账号后,被执行人无法登陆微信账号,不能使用微信账号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可以对微信账号内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