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诉争房屋及不动产在诉讼过程中被毁损、灭失或者疏忽使用,依法对该房屋及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因房屋及不动产的损毁、灭失或疏忽使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法院实施房屋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必须是有争议的房屋及不动产。无争议的房屋及不动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必须有明确的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必须有申请保全的正当事由。正当事由包括:为防止诉争房屋及不动产被毁损、灭失或者疏忽使用;为防止无权处分人对诉争房屋及不动产进行处分;为防止诉争房屋及不动产的现状发生变化,影响执行。房屋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诉争房屋及不动产予以封固,限制他人使用、收益和处分。查封后,被查封的房屋及不动产不得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诉争房屋及不动产扣押于特定场所以保管。扣押后,被扣押的房屋及不动产不得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扣押。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名下的房屋及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处予以冻结,限制其处分。冻结后,被冻结的房屋及不动产不得登记转移、变更或者设立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房屋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保全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保全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决定后,应立即执行,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诉讼结束后,或者诉讼过程中无继续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房屋财产保全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有权人提出请求的,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其在保全范围内的房屋居住。有权住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无违法失信行为。 申请人在保全房屋具有合法居住权,且因保全措施而无法正常居住。 有权住的要求不影响房屋保全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房屋财产保全后有权住的,人民法院应明确有权住人居住的范围、限制和义务,并定期检查有权住人的居住情况。有权住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房屋。如有违反规定或损害房屋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有权住人采取措施,甚至取消其有权住资格。
房屋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或保全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效果,避免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1:原告与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擅自处分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保全条件,遂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原告请求法院解除查封,以便自己居住。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无违法失信行为,且因查封措施而无法正常居住,遂裁定解除查封,允许原告在查封范围内房屋居住。
案例2: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名下的房屋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保全条件,遂对涉案房屋采取扣押措施。扣押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扣押,以便自己使用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涉案房屋无利害关系,且房屋扣押的目的已经实现,遂裁定解除扣押。
房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因房屋及不动产的损毁、灭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