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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提出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7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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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提出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

**二审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一审判决、裁定宣告胜诉的一方实际上有财产执行的困难;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可能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仅适用于需要在判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的案件)

**财产保全的类型**

二审程序中可以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包括:

查封: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扣押:扣押被执行人的抵押物、担保物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 li>禁止处分:要求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售、抵押、出租等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审判决、裁定书; 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审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批准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二审法院裁定保全的,委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二审法院的裁定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履行裁判义务、案件审理终结后,二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二审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出现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某起二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且被告拒绝履行一审判决义务。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批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两套房产。

在该案例中,二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对原告的胜诉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

**结论**

二审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类型等相关规定,在需要时及时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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