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其财产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
在涉夫妻关系的民事诉讼中,配偶一方名下的账户作为共有财产,在另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经常会对其进行保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配偶账户被保全的情形复杂多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个人财产的界定、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情况等诸多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财产保全配偶账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配偶账户的冻结**
(一)冻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包括: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执行可能;
2. 不立即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
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账户被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审查该账户是否符合上述冻结条件。实践中,重点考察是否有转移、隐匿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以及不冻结可能带来的损害。
(二)财产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配偶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被冻结。
(三)限制条件
虽然配偶方账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冻结,但需要尊重配偶方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在冻结配偶账户时,应当留有足以维持配偶方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款项。
**二、解除冻结**
(一)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 证据不足,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保全的。
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账户被冻结的,如果配偶方能够证明冻结的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二)担保方式
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法律规定有三种形式:
1. 提供保证人;
2. 提供抵押物;
3. 提供质押物。
在实践中,配偶方申请解除冻结时,可以提供与冻结金额相当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担保。
(三)执行异议
在执行阶段,如果配偶方认为冻结的款项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应当及时解除对该财产的冻结。
**三、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账户收到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款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担保,在债权人对夫妻双方提起诉讼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另一方履行清偿义务后,则可以要求对提供担保一方名下的账户保全。
(二)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如果配偶方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转移财产一方的账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
(三)起诉后双方协议离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则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起诉前夫妻一方名下的账户已被保全,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从该账户中扣除保全的款项。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配偶账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冻结的条件与限制、解除冻结的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等诸多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好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与案件执行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本篇文章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希望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