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其在诉讼中转移或处分财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前者在诉讼提起前申请,后者在诉讼期间内申请。
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提起后转移或处分财产,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得到支持,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诉中保全是法院在诉讼期间内,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诉中保全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有胜诉的可能,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诉中保全的范围包括被告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
虽然一审判决已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判决,但判决生效前债务人仍可处分财产,这会影响判决的执行。因此,在债务人一审胜诉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或处分财产,避免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一审胜诉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前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如已经开始出售或抵押财产、大量提取或转移银行存款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如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单等。 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债务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无法有效执行。一审胜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通知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等。一审胜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要有指向性,能够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与债权数额相当,不能过大或过小。 申请财产保全前,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财产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执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执行。 债务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况包括:
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且判决已生效。 债权人撤回申请或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其他足以保全债权的措施。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债务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仍可申请法院执行,查封和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