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以保证判决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提交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及时跟进后续流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民事争议关系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li>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要求执行的数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经过一定期限后,案件尚未审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划拨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特定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提交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及时跟进后续流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