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房屋,通常是以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由于期房尚未建成,其物理形态还不具备,因此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那么,期房可以做财产保全吗?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您提供专业解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可能被转移、处分、毁损、隐匿的财产,采取先予控制措施,以防止其流失或毁坏,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性措施。
我国《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自不动产登记时设立。期房尚未建成,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并不具有不动产权的性质,而是一种权利的预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财产进行保全。结合期房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已签订预售合同但未交付的期房:根据《民法典》第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已支付购房款但尚未交付的期房,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全。 仅签订认购协议的期房:由于认购协议尚未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为一种购买意向的表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财产进行保全。期房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因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对期房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诉讼; 对期房享有其他具有财产性权益的诉讼,如抵押权或优先购买权等。申请期房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认购协议副本; 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现状照片、转账凭证等。期房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审查材料并作出裁定;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法院将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综上所述,期房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取决于其法律性质和是否已经订立有效的合同。已签订预售合同但未交付的期房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全,而仅签订认购协议的期房则不能。期房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预售合同、期房所有权、抵押权等诉讼。对于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期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如需了解更多期房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