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姓名1
性别:性别1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1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1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
住址:住址1
姓名:姓名2
性别:性别2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2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2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
住址:住址2
案号:案号1
案由:案由1
立案日期:立案日期1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231条规定,申请人因执行案件面临下列风险或损害,故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被执行人可能转移或变卖其财产,致使申请人无法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可能隐匿或毁损其财产,致使申请人无法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可能采取其他方法逃避执行,致使申请人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风险。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贵院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债权等动产;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名下财产;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认为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隐匿或毁损财产、采取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等情形,给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的风险。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证据:
执行公证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 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证据; 被执行人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证据; 其他证明申请请求成立的证据。请求贵院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合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1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