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临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裁定财产保全: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被告或者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的 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居住地不明,需要先采取保全措施的 对于可能因 delay、死亡等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需要先予保全的。
根据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包括:
被告或其他当事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如正在出售房屋或转移银行存款 被告下落不明或居住地不明,且财产面临流失风险 被告患有重病或面临死亡,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受偿 被告资信不良,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迹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请求保全的标的、保全的理由和保全的方式 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请求权的证据 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限制转让: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特定财产 扣留提取物:对被申请人已经扣留的财产进行提取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违反。违反保全裁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讼已经终结或者和解的 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决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涉及财产限制,可能引发争议。常见的争议包括:
保全措施是否过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保全条件是否真实有效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是否合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的争议,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障判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注意避免滥用。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循公平和适当的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