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财产保全银行卡号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该卡号由法院指定,用于存放被保全的资金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有必要,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查封、扣留等。
其中,划拨保全是指法院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即为财产保全银行卡号。
申请财产保全银行卡号,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li_涉案财产线索材料财产保全银行卡号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法院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开设保全账户。账户名称一般为“法院财产保全账户”或“法院冻结款账户”。
银行接到法院的开户指令后,应按照指令的要求开立保全账户。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账户名称应与法院指令一致 账户类型应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账户应指定专人管理 账户的开立应向法院报备财产保全银行卡号仅限于存放被保全的资金或物品。禁止用于其他用途。对于划入保全账户的资金,银行应按照法院的指令进行管理。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存入: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指令将被保全的资金存入保全账户。银行应核对存入人的身份和法院指令,确认无误后予以存入。 划出:保全账户內的资金只能按照法院指令划出。银行应核对划出人的身份和法院指令,确认无误后方可划出。法院指令应当注明划出资金的用途和受益人。 扣划:法院有权对保全账户內的资金进行扣划。银行应按照法院的指令执行扣划,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情变化和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解除。财产保全银行卡号的解解除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解除裁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银行应按照法院的指令办理账户解冻、销户等手续。
财产保全银行卡号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财产保全银行卡号,避免发生违法行为。银行也应当严格按照法院的指令管理保全账户,切实发挥诉讼保全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