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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7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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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案例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财产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三、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申请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申请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对证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实施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将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五、诉前财产保全离婚的案例

案例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张某发现李某最近经常出入赌场,且从家中搬走大量现金。张某担心李某会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损害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名下银行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有转移、隐藏财产的可能,且没有其他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损害发生,故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李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婚内感情不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发现赵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卖给其父母,并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妹。

王某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赵某名下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恶意转移财产,且其他措施不能有效防止损害发生,故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赵某名下房产。

六、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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