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或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障判决和执行标的实现而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保全对象和保全方式,保全财产可分类如下:
查封:查封指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贴封条、加封条或采取其他警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或使用。 扣押:扣押指法院将被保全的动产或可见的权利凭证依法扣留,由法院保管。 冻结:冻结指法院对当事人账户上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资产采取措施,禁止其转账、消费或提取。 限制处分:限制处分指法院对被保全的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采取措施,禁止当事人将其出卖、租赁、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司法划拨:司法划拨指法院直接将被保全的财产拨交第三方,如债权人、执行人等。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指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法院解除了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进行保全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保全财产的措施应当与诉讼或执行標的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合法性:保全财产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及时性:法院应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财产流失。 有效性:保全财产的措施应当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全财产的条件主要包括: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之虞。 保全措施不致造成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过分损害。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損失。保全财产的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以及执行等阶段。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位置以及保全申请的理由和证据。 受理:法院收到保全财产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裁定予以受理。 审查: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应进一步审查保全条件是否成立。经过审查,法院认为保全条件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保全条件成立的,应裁定准予保全。 裁定:法院经过审查,对是否保全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明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位置以及保全措施等内容。 执行: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立即将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并执行。法院根据裁定规定的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财产的效力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保全财产的效力主要包括:
禁止当事人处分被保全财产。 禁止他人协助当事人处分被保全财产。 限制被保全财产价值的变动。保全财产的效力可以因以下情形而解除:
当事人已履行判决或执行义务。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效力届满。因保全财产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防止损害扩大。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