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财产保全中建二局: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对财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普陀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财产保全的运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据。 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胜诉可能。 必须由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人起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生活费的除外。2021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A公司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000万元。
案件受理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中建二局在某银行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有转移、藏匿财产的风险,且A公司有胜诉可能,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对中建二局在该银行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予以查封。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将该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并移送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移送的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将执行情况报送裁定法院。
在中建二局一案中,普陀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移送至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收到裁定后,立即冻结了中建二局在该银行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终结或者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 诉讼终结的。 当事人自行申请终结或者解除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在中建二局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中建二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800万元。中建二局履行判决后,法院依法解除对中建二局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为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制止被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逃废债务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对司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执行方式等,为财产保全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保全方式、终结和解除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各地法院执法尺度的一致性。 建立财产保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保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级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和精准性。 加大对财产保全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妨碍执行、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普陀法院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普陀法院将继续深入钻研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司法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