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费用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查封财产及解除查封的费用; 扣押、冻结、提取财产以及解除扣押、冻结、提取的费用; 评估、鉴定财产的费用; 保管财产的费用; 拍卖变卖被保全财产的费用;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规定》,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用由敗訴方承担:
对方当事人败诉或者撤诉,但败诉方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因保全财产而遭受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规定》并未对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保全财产的价值; 保全措施的类型; 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 保全措施的复杂程度; 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 当地的人力、物力、交通等费用水平。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财产保全费用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暂行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财产的费用,一般按照财产价值的1%至2%核定;保管财产的费用,一般按照保管期间财产价值的0.5%至1%核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申请人提供凭证核实后确定。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费用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保全费用是否属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范围; 保全费用的发生是否与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和解除有关; 保全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 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核定的财产保全费用,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费用与执行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在诉讼过程中产生。
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执行阶段产生。
两者的区别在于,财产保全费用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而执行费用的目的是实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费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止出现费用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区别财产保全费用与执行费用的不同,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