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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的被保全人是谁
发布时间:2024-05-2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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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的被保全人是谁?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物。它是财产保全措施的直接对象,也是申请财产保全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具体对象。

被保全人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6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被保全人包括:

因申请人行为造成损害的人:例如,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未经同意处分财产; 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人:例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的权利人: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第三人主张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被保全人的条件

要成为被保全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危险: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保全措施必须是必要且有效的,能够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不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保全措施不得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被保全人的权利义务

被保全人享有以下权利:

知道权:有权知道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情况,申请人可以对被保全人进行查询; 异议权:如果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缺乏事实根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当不再具备保全条件或者有其他情形时,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同时,被保全人也有以下义务:

配合保全措施的执行:不得阻挠或逃避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 不得转移、处分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不得转移、处分或者损毁保全财产; 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发现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全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

对被保全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被保全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保全措施不当或缺乏事实根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异议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保全措施的执行造成损害,且人民法院有过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总之,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保全人是至关重要的参与者。其具体范围、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途径,都对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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