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或者可能享有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以确保将来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包括以下六种:
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 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 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财产正在遭受损毁或者可能遭受损毁的; 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或无居住地的,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 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九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冻结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扣押; 冻结; 禁止转移; 禁止处分; 限制处分; 扣留; 划拨; 其他方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请求书; 保全标的的性质、数量、所在地和保全方法;(有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财产保全请求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申请保全财产的种类、范围和数额; 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保全财产的数额是否适当;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保全措施是否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其他方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可以责令申请人交纳罚款。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采取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和保全的有关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申请人已撤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申请人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胜诉方顺利实现其诉讼请求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