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财产保全的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损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主要通过裁定和执行两大环节进行。
**二、财产保全是否必须下裁定**
针对财产保全是否必须下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是否下达裁定,取决于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换言之,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必须下达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三、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所在地及状态; 保全方法; 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保全期限。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裁定,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其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在保全裁定中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的;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全的财产与争议的标的不具有保全必要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七、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对于财产保全裁定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八、结语**
法院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顺利进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作出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