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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变更保管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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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变更保管人的规定

引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变更财产保管人。本文将详细阐述保全财产变更保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申请条件、程序、变更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财产保管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原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职责,或者丧失履行保管职责的能力; 保全财产易于毁损、灭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形。

申请程序

申请变更财产保管人应向执行保全财产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变更保管人的理由和具体请求; 原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职责或丧失履保管职责能力的证明; li>保全财产易于毁损、灭失或有其他紧急情形的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变更财产保管人。

变更后的权利义务

原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移交财产:原保管人接到变更裁定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财产移交给新保管人。 提交报告:原保管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移交情况的书面报告。

新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财产:新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全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转让。 提交清单:新保管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保全财产的清单。 定期报告:新保管人应当定期向法院报告保全财产的现状和保管情况。 返还财产:诉讼结束后,新保管人应当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返还原告或者被告。

保障措施

为确保财产保管的安全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对保管人进行资格审查; 要求保管人提供担保; 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对违规保管人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1.保管人资格

财产保管人应当具备保管财产的能力和信誉,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管费用

保全财产的保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管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必要的支出等。

3.保管责任

保管人在保管保全财产期间,负有保管责任。保管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保全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保全财产变更保管人制度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法院在实施变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管的安全性和诉讼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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