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不当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足以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仲裁请求,且不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确认无效等争议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保全的理由、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以及价值,并提供相关证据。 提交相应材料: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存保证金或者提交保证书。劳动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的内容、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资格,并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如果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劳动仲裁机构审查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劳动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和有价证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赠与等处分财产的行为。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仲裁裁决生效前,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请求并提供担保的; 仲裁裁决作出后;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且不符合继续保全条件的; 有证据证明继续保全不存在必要性的;如果申请人因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1:
申请人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共计20万元。李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公司近期有大量资金转出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冻结了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案例2:
申请人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万元。王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公司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免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 适当的保全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当,仅限于被申请人能够支付仲裁请求的财产。 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谨慎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证据,避免因恶意申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