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提前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应提交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
接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驳回异议,维持原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异议处理裁定后,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在提出提前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异议期间为裁定送达后10日内,逾期则不可再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明确提出具体理由,不能仅仅是笼统地表示反对; 异议应当提交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不能提交至其他法院; 对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担保解除保全,但并非只要提供担保就一定要解除。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解除保全;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欠其货款10万元,经多次催要,李某仍未还款。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提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提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50万元。李某收到裁定后,认为法院不应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遂提出异议。
法院处理: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会转移、隐匿、变卖。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异议,维持原财产保全裁定。
提前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的一种。与普通的诉讼保全相比,提前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时间不同:提前财产保全可在诉讼开始前申请,而普通的诉讼保全必须在诉讼开始后申请; 裁定效力不同:提前财产保全经异议程序后才能生效,而普通的诉讼保全的裁定自送达时生效; 适用范围不同:提前财产保全仅适用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时,而普通的诉讼保全则不须有该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