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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能冻结的账户
发布时间:2024-05-2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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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能冻结的账户

导语

财产保全是法院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虽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但并非所有银行账户都可以被冻结。

一、基本账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法院不得冻结被告的基本账户。基本账户是指用于个人或企业的日常交易的账户,包括:

工资账户 养老金账户 低保救济金账户 助学贷款还款账户 社保缴纳账户

这些账户包含着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款项,冻结后会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法律禁止冻结。

二、特殊账户

除了基本账户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账户也不得被冻结,包括:

政府账户: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账户,用于存放财政资金和公共事业收入。 军队账户:包括现役军人、武警官兵、离退休军人的工资、津贴、伤残抚恤金等账户,用于保障国防和军人的基本生活。 司法账户: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账户,用于存放执行款项、诉讼费等。

这些账户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冻结后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因此也禁止冻结。

三、限制冻结

对于某些特定账户,法律虽然允许冻结,但却有限制条件。例如:

单位公用账户:用于企业或事业单位支付水电费、物管费等公共费用,法院冻结时不得超过应支付款项的数额。 联名账户:如果账户是多人的联名账户,法院冻结时应经全体联名账户人的同意,否则仅能冻结特定人份额的资金。 存单账户:法院冻结时应通知存款人,并给予一定期限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后再冻结。

对于这些账户,法院在冻结时需考虑不同账户类型的特点和使用目的,避免对非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四、解除冻结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当事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当事人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已达到目的 当事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属实 法院裁定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账户被冻结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出是否解冻的决定。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 明确请求冻结的账户和数额 关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列明的不能冻结的账户 申请解除冻结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可滥用。当事人在行使保全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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