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指在诉讼活动中,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损毁其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采取的措施。
财产保全适用于需要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有证据证明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逃避人民法院传唤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判决或者裁决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有申请人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证明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必要且合理财产保全の種類主要有: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为: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准予申请 准予申请的,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裁决异议后,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形之一下,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不必要 被申请人死亡或法人被宣告解散 诉讼中止或终结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包括:
扣押被转移的财产 恢复被隐藏的财产 追缴被变卖的财产 修复被毁损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能随意滥用,应慎重谨慎 申请财产保全有条件限制,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无条件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应对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充分了解,避免因不了解而造成损失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且有力的法律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了解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种类、程序、解除、执行和注意事项,对于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手段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