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权利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那么,跨省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可行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跨省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可行,因此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需要保全的财产在国外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外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是否有可能将这一原则类推至跨省申请财产保全呢?
对于跨省申请财产保全可行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跨省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是指被保全财产实际所在的法院,而跨省申请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此外,跨省保全可能涉及不同省份的法律法规差异,导致保全措施难以有效执行。
然而,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跨省申请财产保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接受。这些法院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交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分布在不同省份。如果要求申请人向每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的时效性丧失。因此,在被申请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省份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跨省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对于跨省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予以明确。《解释》第102条规定,确有必要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该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这一规定明确了跨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但仅限于“确有必要”的情况。何种情形属于“确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具体解释,留待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
利害关系人跨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目的,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和证据。 提供担保,保证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保全措施。
跨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保全目的和必要性,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争取诉前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注意不同省份的保全措施执行规则可能存在差异,提前了解并采取对应的措施。 谨慎提供担保,确保能够承担因申请保全造成的损失。 及时联系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督促其及时执行保全措施,避免保全措施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