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有效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撤销已经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文旨在详细阐述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程序,包括申请取消的条件、申请程序、执行环节和注意事项,以供当事人参考和实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情形申请取消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保全决定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保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实践中,常見的取消訴前財產保全情形包括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撤回起诉、雙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等。
申请人提出取消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有关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发出解除通知书,送达具有执行财产保全义务的人。有关机关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的取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在申请和处理相关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利后果。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对于当事人理解和正确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的取消提供了必要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