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隐藏、转移、损毁或者即将被隐藏、转移、损毁的危险的; 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申请,但是尚未得到受理或者仲裁机构尚未作出裁决。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作出了具体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隐藏、转移、损毁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理由。 2.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3.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4. 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 5.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或者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6. 申请人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