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前保全措施,其作用在于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对于不提供担保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一直是民事诉讼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可能性和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对该当事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采取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未明确要求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规定:"对方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法条表面上规定了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的原则。
虽然法条表面上规定了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不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85〕7号)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保全前财产转移申请,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予以准许;申请人在申请中未提供担保的,予以准许。但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必须及时作出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主张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金额达到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还有部分案件免除申请人担保,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申请保全农作物、家畜等动产的案件。
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且申请人难以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制止或挽回损失。 申请人情况特殊,确实无力提供担保,且不提供担保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申请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成功率,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收集、整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及其情节、后果。 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危害,以及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原因。 如果涉案财产为动产,可提供该动产的详细清单和价值证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这些条件包括: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被申请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申请人情况特殊,确实无力提供担保,且不提供担保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通过收集充分证据、详细论述保全理由、提供财产清单等方式提高申请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