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没收可以保全吗
财产被没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强制剥夺。没收财产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剥夺其犯罪所得,维护社会秩序。那么,财产被没收后,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已被没收,在执行前,同样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财产已被没收,但在执行前,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动产,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的财物直接收缴到指定地点,由司法机关直接看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冻结是指司法机关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犯罪分子在该机构的存款或者其他款项,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以下财产: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财物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依法应当没收的其他财物
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犯罪分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保全措施的执行
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笔录,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在执行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财产有被转移、变卖、毁损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保全措施的解除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不起诉决定已经生效
裁判结果已经执行
没收财产的裁定、判决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笔录,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保全措施与没收的执行
对于被依法判决没收的财产,在执行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没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将保全的财产划归国有。
如果保全措施到期或者被解除,在没收执行前,犯罪分子的财产已经转移、变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缴犯罪分子的其他财产或者责令其补偿价款。
结论
财产被没收后,在执行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没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执行方式以及解除情形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全措施与没收的执行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适用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