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封基本账户是一种法律措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以防止被告转移或处置资产,从而确保原告在判决有利于他们时能够执行判决。
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原告已经取得胜诉判决,但被告拒绝履行判决义务。 被告有转移或处置财产的意图,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判决权利。 被告在诉讼期间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申请财产保全,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处置财产的意图。法院在审查证据后,如果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会签发财产保全令。
财产保全令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对被告基本账户的查封金额 查封账户的银行 查封期限收到财产保全令后,银行有义务立即执行查封,并冻结被告基本账户内的相应金额。原告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理,则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保全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妨碍被执行人留存、使用其维持必要的生产、生活所需的物品,包括现金。
因此,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在查封一定金额后,会为其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实际上,财产保全不仅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还可以在判决前申请,甚至是判决后申请执行异议的时候申请。
误区2:财产保全只针对基本账户除了基本账户外,法院还可以查封被告的其他财产,如存款、股票、债券、车辆、房产等。
误区3:财产保全令永远有效财产保全令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原告申请续保。如果原告不及时续保,财产保全令将自动失效,被告可以自由处置其财产。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张某还款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正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意图。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张某基本账户内的50万元进行了查封。
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张某收到判决后,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张某基本账户内的50万元,并将其划拨给了李某。
财产保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或处置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在取得诉讼胜利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