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利息是指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全债权人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财产冻结、查封等)后,因该措施导致权利人财产价值受损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被驳回申请的,或者诉讼被判决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要构成财产保全利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致使权利人财产价值受损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财产保全利息的计算依据是权利人因财产保全措施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
财产被拍卖变卖或抵债的损失 财产因被查封、冻结等措施导致使用价值或收益减少的损失 财产因被扣留、保管等措施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免除财产保全利息:
诉讼标的所涉及的金额或财产价值较小且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充分证据 其他不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减轻申请人承担的财产保全利息:
申请人提出了充足的担保 申请人采取了恰当的保全措施,且未造成重大损害 被申请人恶意抗拒债务履行或以非法手段转移财产财产保全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利息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平稳运行。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财产保全利息产生的风险,提供充足的担保,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被申请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