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面临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情况,从而影响执行款项的兑现。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制度。本文将详细阐述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措施以及解除保全等内容,旨在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亦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种类、解除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执行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等行为之虞。 申请保全措施与所依据的执行依据有密切关系。申请执行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的名称、文号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申请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提出保全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执行依据债权总额的金额或者财物的数量和价额。 申请保全措施的种类。 申请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书,裁定准予或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采取禁止转移、处置的措施。 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予以扣置,并置于专门场所。 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采取禁止划转、提取或者转让的措施。 划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其他特定财产予以划拨,用以清偿债务。 变价: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变现,用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根据执行依据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以及案情需要,确定保全标的和保全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的理由包括: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执行依据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其他不宜继续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解除保全的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迹象,申请执行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时机。
2. 提供充分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或有发生该等行为之虞。证据可以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3. 明确申请保全的标的物
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可能明确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额等信息,以便法院准确采取保全措施。
4. 适时解除保全
当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规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免对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熟练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措施以及解除保全的规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执行款项的顺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