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逃避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扣押不动产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虞; 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已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li>执行标的的名称、数量、价值;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虞;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价值; 申请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执行财产保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执行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抵押、出借其名下财产; 扣留被执行人的定期储蓄和定期存单等。执行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之日开始,有效期为六个月。如申请执行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执行完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两种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虞。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后,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提供申请材料和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查。 申请执行财产保全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评估费等。总之,执行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