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法院未查到被申请人的财产,导致诉讼保全无法执行,那么原告预缴的保全费能否退还?这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用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诉讼费用的性质 非诉财产保全费的性质 其他性质,如民事制裁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费用的性质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不同的性质认定,也会影响到保全费退还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解释》第14条规定,保全费可以退还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悔改的 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销的 执行完毕或撤销保全前,保全申请人已将被保全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的 法院因客观原因导致诉讼保全无法执行的其中,第四种情况即为保全没查到财产的情形。
对于保全没查到财产是否应当退还保全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焦点:
如果将保全费认定为民事制裁金的性质,则保全费就具有惩罚性,不应当退还。但是,如果将保全费认定为诉讼费、非诉财产保全费等性质,则保全费不具有惩罚的目的,因此可以退还。
法院因客观原因导致诉讼保全无法执行,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例如,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法院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保全费是否应当退还就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没查到财产是否退还保全费的问题处理不一。
有些法院认为,保全没查到财产的情形下,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解释》第14条第4款的规定,退还保全费。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7)海民三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支持了原告的保全费退还请求。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保全没查到财产的情形下,并不必然应当退还保全费,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2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中就驳回了原告的保全费退还请求。
为了避免保全没查到财产导致的纠纷,建议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注意以下几点:
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保全财产线索 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及时主动向法院提供保全财产的下落线索 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在保全费不能退还时,可以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同时,也建议法院在审理保全没查到财产的保全费退还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保全费的本质、过错承担等因素,综合衡量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