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借贷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对欠款人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防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诉前或诉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将来获得胜诉裁判后可以及时、有效地执行的目的。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诉讼标的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明确转移财产意图的; 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隐藏财产,转移、危害债权的严重嫌疑的; 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人因担心利益受损,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予以扣押限制其处分、变更或转移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义务人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予以止付、限制其划转、提取或者兑付的强制措施。 轮候查封、轮候冻结:指债权人有多个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次顺序查封、冻结。 司法代管:是指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管理、处分财产,并负责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强制措施。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保全的具体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保全财产的性质、范围和数额; 申请人愿意承担保全不当赔偿责任的承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欠条等; 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行为或有转移财产意图的证据,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经济困难或者被申请人财产隐蔽的证据; 申请人已经起诉或准备起诉被申请人的证据,如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 其他支持保全申请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以下决定:
准予保全: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准予保全,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责令补正: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应当驳回申请。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 债权人诉讼请求被驳回; 保全的情形消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反悔或者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被申请人认为保全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保全不当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手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提供担保或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