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某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〇区〇号院一〇层〇〇室
法定代表人:〇〇〇
联系电话:010-23456789
被告:上海市某某贸易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〇〇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21-01234567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号:0001),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一批货物,总价为600,000元,由 defendant 负责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的15日内,即2022年2月4日之前,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显见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已超过法定期限,双方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1. 销售合同(原件)
2. 发货单(复印件)
3. 催支付款函(复印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致
〇区基层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某某公司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