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清盘及杂项条例》和内地《民事诉讼法》都是针对财产保全进行规定的,但两者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适用范围
香港《清盘及杂项条例》适用于破产清盘案件,即对债务人进行清盘。而内地《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2、保全目的
香港《清盘及杂项条例》中的财产保全旨在保障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3、保全措施
香港《清盘及杂项条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资产、交货、收受等。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
香港的财产保全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门槛低
香港《清盘及杂项条例》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较低,债权人仅需证明债权的存在即可,不需要证明债务人有逃避执行判决的行为。
2、执行效率高
香港法庭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效率较高,一般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做出裁定。
3、保密性强
除非债权人要求公开,否则香港法庭对财产保全的信息保密,债务人在得知财产被保全前无法采取措施转移资产。
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起诉状副本、担保金。
2、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3、裁定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则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4、执行保全
人民法院会委托执行人员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正式实施,该安排对香港和内地财产保全衔接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安排,香港法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内地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香港法庭予以认可。
但要注意的是,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裁定是根据各自分管辖境内财产作出的;
2、财产保全裁定符合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裁定没有违背公共政策,裁定内容明确且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都有针对不同情况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在选择财产保全方式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根据保全目的
如果只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则可以采用冻结资产等措施;如果需要实际控制债务人的资产,则可以采用查封或扣押措施。
2、根据资产类型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是不动产,则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是动产,则可以采取扣押措施;如果是银行存款,则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3、根据保全成本
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所需成本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保全方式时应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成本的合理性。
在申请或应对财产保全时,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存证据:保全申请人要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以备诉讼时使用;被保全人要保存自身合法权利的证据,以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及时应对:接到财产保全通知后,被保全人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提起异议、申请解除保全等。
3、理性维权:当事人在申请或应对财产保全时,要理性维权,避免采取极端行为,如恶意申请保全、逃避保全等。
香港与内地虽然在财产保全制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也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跨境纠纷中,了解两地财产保全制度并灵活运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