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实现请求的一种重要保全措施。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损坏财产,从而影响诉讼结果,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法院在裁定保全前,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金钱担保、有价证券担保和保证担保。
担保费是指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而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被申请人胜诉,则法院将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费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著作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专利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的数额不得低于据以申请保全的侵权数额;对其他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数额视案件性质、保全数额等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担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有明确标的数额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标的数额; 对没有明确标的数额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一般根据保全请求的性质、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担保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确定。法院在确定担保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损坏财产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合理性; 诉讼结果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影响; 法院对于案件性质、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担保费交纳后,由法院保管。如申请人未能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视其为撤回申请。法院在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申请人胜诉时,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费及利息。利息从担保费交纳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担保费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被申请人,担保执行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当或恶意诉讼,担保费将被没收或罚款。对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担保费。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济困难证明、无财产证明等,法院在审查后会酌情减免担保费。
案例一: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合理、合法,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了10万元金钱担保,法院扣留10万元担保费。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案例二:
申请人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冻结被申请人印刷机械设备20台。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侵犯其著作权,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印刷机械设备。申请人提供了50万元有价证券担保,法院扣留50万元担保费。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费及利息。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费数额,并妥善保管担保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