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将就借贷纠纷保全财产申请书的撰写进行详细介绍,指导借款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财产的条件包括: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保全财产申请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具体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明确请求人民法院保全的具体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
提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等事实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欠条、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
标注申请书的提交日期。
为提高保全财产申请的成功率,申请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
借贷合同或欠条 借贷金额和利息计算凭证 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证据 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 保全标的的权属证明申请人应将保全财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方式包括:
直接到法院立案庭提交 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提交人民法院受理保全财产申请后,将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包括:
是否准予保全 保全的具体措施 保全期限保全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将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并通知保全标的持有人。保全标的持有人应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毁损保全标的。
保全措施不得超过6个月。若申请人在6个月内未对被保全财产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借贷纠纷保全财产申请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正确撰写保全财产申请书,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人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利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