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诉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予以规范。
作为诉讼程序的根本性法律,民事诉讼法对诉后财产保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申请,认为有必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执行程序的法律。该法对诉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标准、执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执行法第80条,申请诉后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裁定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有必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诉后财产保全。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所、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申请,应当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查明债权人有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符合诉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执行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诉后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禁止进行特定行为等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诉后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执行期限、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裁定诉后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后,应当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被保全财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诉后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但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0条,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由于过错,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也对诉后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诉后财产保全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