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担心另一方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旨在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障夫妻离婚财产纠纷的公平解决。
离婚财产保全担保适用于夫妻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担心另一方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常见的情形包括:
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出租、出借、抵押、赠与共同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大量提取夫妻共同存款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口头承诺离婚后给予另一方部分财产,但未实际履行。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当事人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禁止当事人处分该财产。 执行担保: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法院判决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人是夫妻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承办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提供担保: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供有效的担保。 实施财产保全:法院依申请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或者不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 解除保全担保的条件已经消失。如果财产保全担保因以下原因被撤销或者法院判决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小明和小美在一起生活多年,最近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小明发现小美名下有一笔存款,担心小美转移存款,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法院经审查,确认小明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遂责令小明提供担保后,对小美的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和小美离婚,小美的存款分配给了小明。
夫妻离婚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保障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促进夫妻离婚财产纠纷的公平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 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供有效的担保; 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