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立案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行为,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而导致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立案后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即具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身份。 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常见的立案后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债券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如房屋、车辆、设备等 禁止被告人处分特定财产 扣押、质押被告人财产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立案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民事案件中,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行政案件中,如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行案件等。 国家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立案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在受理案件时提出,但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决定是否准予保全。若准予保全,法院将签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通知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完毕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未经法院准许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已被保全财产的,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甚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立案后财产保全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越早申请越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适当,避免过度保全。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A: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6个月。
Q: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须解除?A:不一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意见和案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Q: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影响交易?A: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影响被保全财产的交易,如冻结银行存款将禁止被执行人从该账户上转账等。
Q: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承担什么后果?A: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Q:立案后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A:可以,申请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