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是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对其部分财产采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期限如下:
裁定前审查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期限:自裁定保全之日起6个月。 续行保全期限: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法典》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口头申请,法院应当在4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要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 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请求的诉讼请求有密切关系。 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和证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经审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人的主张。 裁定保全错误的。 保全期限届满。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能够证明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可能。 保全范围适度: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针对具体财产,与其请求的诉讼请求有密切关系,避免保全范围过大。 及时解除保全:申请人如果撤回申请或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