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能否财产保全
代位析产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有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自身,然后由其向其他继承人代付应得遗产份额的行为。
代位析产的三种主要情况:
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有争议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继承人受遗赠的遗产与法定继承份额相同时,可选择代位析产。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保证胜诉方判决后权利的实现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判决不能执行,维护诉讼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严肃性。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存在需要予以保全的财产; 有产生损害或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的实际危险; 申请保全的依据充分,证明申请人享有保全请求权。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请求代位析产不是诉讼请求,不具有执行力,不得对其进行财产保全。
代位析产请求权是继承人请求将遗产分配给自己、自己向其他继承人代付相应遗产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在遗产分割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的债权请求,属于一种人身权范畴的请求权。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或被转移,从而保障胜诉方判决后权利的实现。因此,财产保全只能适用于涉及实际财产的请求,如请求给付金钱、交付财产、禁止处分财产等。
案件名称:李某与李某某代位析产纠纷案
案情摘要:李某与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李某的子女。继承后,李某某因取得遗赠份额与法定继承份额相同时,向法院提出代位析产申请。李某对其提起异议,并申请对李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适用于诉讼请求权,而代位析产请求权属于人身权范畴的请求权,不属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代位析产请求权属于一种请求权,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代位析产的请求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析产。但需要注意,代位析产申请并不具有执行力,不能对其进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