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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复议
发布时间:2024-05-30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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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 复议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当事人担心对方当事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致使执行判决发生困难时,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执行也经常引发争议。当申请人不服相关裁判时,可以申请复议。在财产保全复议中,对于管辖权、证据、适用法律、申请程序等多个方面均有需要注意之处。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人士提供参考。

### 一、复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因此,即使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并提出复议,也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只有针对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才具有管辖权进行复议审查,对于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无权申请复议。此外,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保全依法作出裁定。

### 二、管辖权

对于财产保全复议的管辖权,由作出原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财产保全裁定属于原审程序中的诉讼保全措施,属于原审管辖范畴。因此,财产保全复议属于原审程序的一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属于作出原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三、证据

在财产保全复议中,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类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情形。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对方当事人已经将部分财产转移至境外、变卖不动产等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应当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仅是证明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辅助手段,申请人还应当阐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以及具体请求。

### 四、适用法律

在财产保全复议中,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官在进行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 五、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人向作出原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法院受理后,将复议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状; 复议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复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保全是否必要、是否符合保全的范围、是否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

### 六、法律风险

在进行财产保全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情形或者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可能会导致复议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复议法院审查发现,财产保全裁定并无不当之处,可能会维持原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期间,若对方当事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申请人可能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而遭受损失。

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之前,申请人应当充分审查证据,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 七、结语

财产保全复议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在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寻求救济的渠道。通过复议,申请人可以救济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方当事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而导致执行判决困难。在财产保全复议中,当事人应当全面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依法行使权利。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复议申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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