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藏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着案件的进展和事实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能会发现最初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不当或不足,此时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数额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数额,需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 原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申请人在申请变更保全时提供了新的证据或事实。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数额,应向原裁定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新的证据材料以及原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新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保全数额不足,则会对保全数额进行变更。
法院在审查变更财产保全数额的申请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原保全数额的合理性; 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信度; 被告方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案件的诉讼标的; 诉讼进行的阶段等。虽然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数额,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以下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变更财产保全数额: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全数额不足; 申请变更的数额明显过大; 申请变更没有正当理由; 变更保全数额将对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害。2020年,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追索债务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冻结了李某名下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还有其他存款和房产,且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请求将保全数额增加至200万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且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足以保障张某的胜诉利益,遂裁定将保全数额增加至200万元。
法院对于变更财产保全数额的请求有严格的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力的证据,才能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同时,申请人也要注意变更的时机,在财产转移或隐匿的风险较高时提出申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