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判决确定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尚未判决确定的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依法必须履行判决、裁定的财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的财产 判决后新取得的财产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可以是:
胜诉的判决当事人 判决确定的债权人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主体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执行依据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逃避履行判决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结合以下因素做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状况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银行存款冻结 车辆、房屋等动产、不动产查封 建设工程、土地等在建工程和土地的查封 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查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在执行依据上予以登记。财产保全措施自登记时生效。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并及时作出裁定。
判决后财产保全可以由以下情况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提供担保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完毕或已不复存在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原因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为公开拍卖、变卖或者其他依法处置方式。
判决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特定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确保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种类、方式、效力、异议、解除和执行等事项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