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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人怎样得到被保全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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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人怎样得到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被保全的财产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顺利实现了保全才能为后续的财产顺利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实践中,申请人取得被保全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直接交付

最理想的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动将应被保全的财产交付申请人。这种方式无需申请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是合作关系,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

2. 冻结查封

在申请保全之前,申请人应当对对方的财产进行调查,摸清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对方的银行存款或动产、不动产,直至判决生效时为止。一旦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便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扣押移交

对于动产,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扣押令,要求公安机关到被申请人处扣押相关动产,并移交申请人保管。不过,为了保证被保全的财产充分实现其担保功能,冻结通常会更有利。同时,对于容易变质或价值较低的物品也不适用此种方式。

4. 管理变价

对于易腐烂、变质的动产、期货、股票、债券等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管理、变价处理,所得价款交由法院保管。这种方式既能避免财产损耗,又能保证赔偿金的顺畅执行。

5. 指定接收人

对于暂时不能履行当事人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指定第三人作为接收人接收其收入、收益,并代为履行其义务。在指定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应当每月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但该方式受多种因素影响,适用性较窄。

6. 查封拍卖

对于判决生效后仍未自动履行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处置费用后将优先偿付给申请人。但法院执行时往往会以起拍价较低、流拍率高为由拖延拍卖,从而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

保全被保全财产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应当及时,以免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保全措施难以实现。 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因申请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冻结银行存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对方的银行账户 information 。 查封不动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对方的房产信息或土地信息。 扣押动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对方的动产信息。如无具体动产,可笼统描述,待执行时再行指定。 对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以免影响日后正常执行。

总之,保全被保全的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类型选择最适宜的方式,并注意及时申请、提供担保、妥善保管等相关事项,以确保保全措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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