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保全作为诉讼前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在实践中,个人财产保全应当由谁来执行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操作层面的相互关系进行详细阐述,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2条规定:“保全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执行资质的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派保全实施单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判决类案件(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授权,独立执行职务,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支付令的人员。”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财产保全执行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自行委托执行单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2条的规定,保全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执行资质的单位执行。具有执行资质的单位包括: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
申请人自行委托执行单位执行时,应当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权限以及委托期限等内容。委托执行单位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执行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指派执行单位执行
如果保全申请人不具备委托执行能力或者保全事项复杂,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派执行单位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保全事项的性质、保全标的物的种类和价值,以及承办法官的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指派执行单位执行。
人民法院指派执行单位执行时,应当通过书面指派书明确指派事项、指派范围、指派期限以及执行方式等内容。指派执行单位受指派后,应当在指派范围内依法执行保全措施。
(一)权利
执行单位在执行个人财产保全时,享有以下权利:
独立执行职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依法行使执行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查阅与执行事项有关的材料和资料。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报告执行情况。(二)义务
执行单位在执行个人财产保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依法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超越委托或者指派范围。 保密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对执行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及时向委托人或者指派人报告执行情况。 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徇私枉法。在个人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对执行单位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以下救济途径:
向执行单位提出异议和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申请检察机关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