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诉前或执行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者隐匿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保全措施执行后,被申请人可能面临生活困难或经营活动受阻等实际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了申请人应当申请对被保全财产进行适当解冻,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保全后解冻的额度应当合理确定,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生活和经营。具体解冻额度,一般由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被申请人基本生活需求。保障被申请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开支,包括衣食住行、医疗费用等必要支出。 生产经营必要开支。如果被保全财产用于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则需要解冻一定额度用于维持最低限度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在确定解冻额度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支持。但申请人的请求不得超出前两项原则的范围。财产保全后申请解冻额度,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冻额度申请。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被保全财产情况以及所述理由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裁定决定。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是否解冻、解冻多少额度的裁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解冻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裁定内容,及时解冻指定数额的被保全财产,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依法使用被解冻的财产。
财产保全解冻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解冻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被申请人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解冻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转移、处分。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财产保全解冻:
被申请人不诚信,将解冻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转移、处分。 被申请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 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解冻财产有转移、处分或者隐匿的风险。人民法院撤销解冻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立即返还已解冻的财产。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执行措施。
在申请财产保全解冻额度时,被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后超过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解冻申请。 提供充分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基本生活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解冻必要性的证据。 诚信守法。被申请人在解冻财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转移、处分。财产保全解冻额度是人民法院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兼顾被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解冻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平公正执行。